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多元招生,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我校开展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招生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3. 须为2027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本科阶段学习成绩突出,获得所在高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4. 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任何不良诚信或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5. 申请直博的考生须提交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书。
6. 招生专业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接收专业及计划
我校各全日制硕士招生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均接收推免生(125100工商管理、125400旅游管理、125601工程管理除外);0814土木工程、0814Z1低空技术与工程、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0833城乡规划学博士招生学科(专业)招收本科直博生。详见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接收推免生招生计划可根据实际报名及录取情况适当调整。
三、工作程序
(一)报名
1.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https://yz.chsi.com.cn/tm,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填报我校相关专业。
2. 申请人按招生学院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完成后,我校将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二)复试
1. 复试时间。我校推免生复试工作原则上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日程由招生学院提前安排并通知推免生。
2. 复试形式
推免生复试可采取现场复试或网络复试的方式,具体由招生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公布。同一招生学院同一专业同一批次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复试前须通过综合比对有关数据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替考。
3. 复试内容及要求
复试内容为综合素质考核,复试过程要求全程录音、录像,专人负责记录工作。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考生明确表示已作答完毕的可提前结束。综合素质考核一般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专业素质及专业能力方面。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
(2)综合素质及综合能力方面。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其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以及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等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合复试前考生提供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在复试中进行,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其中外语听力以考查考生理解能力为主旨,外语口语以考查考生实用外语表达能力为主旨。
4. 推免生免收复试费。
(三)录取
1. 复试考核成绩。推免生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复试合格,按复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本专业进行排序录取,并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查后,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
3. 推免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1)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2)入学前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入学前无法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直博生入学前须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5)体检不合格者。
(四)体检
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要求执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政策支持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捐赠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组成。具体奖助政策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五、附则
1. 非定向就业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2. 所有推免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填报申请、接收复试通知、确认待录取等。考生确认录取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未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3.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