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做好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
各相关学院按照《苏州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拟毕业(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将《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汇总表》于论文评阅前交研究生院。
二、学位论文盲审评阅
1. 评阅对象
2023年上半年第一批预答辩通过但未参加第一批盲审评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2023年上半年第一批未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经修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预答辩且符合答辩申请资格条件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上述论文须经导师审阅确认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同意送审评阅,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分别同步组织盲审评阅。
2. 材料报送
研究生院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全部采用教育部平台送审评阅方式,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盲审论文报送。各相关学院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盲审论文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①苏州科技大学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信息表(以下简称“评阅信息表”),电子Excel文档;
②学术不端检测论文。电子PDF文档,封面及格式同盲审论文格式,以“学号-姓名-论文题目(中横线“-”不要省略,注意全角半角),应包含封面、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上报学校送审论文封面盲审编号请填写学号(学院自己组织的盲审论文封面编号应与系统自动生成的评阅书编号一致)。
③盲审论文原文。送审论文原文电子稿PDF格式,内容须与检测论文一致,统一以“10332_学号_LW”命名(此处特殊字符均为下划线);
④盲审论文摘要。论文详细摘要为txt格式,与送审论文摘要内容一致,以“10332_学号_ZY”命名(此处特殊字符均为下划线)。
注意:学院请按以下规则汇总材料(文件夹1:内含学术不端检测论文)、(文件夹2:内含评阅信息表、盲审论文原文和盲审论文摘要,无需再分文件夹),文件夹内勿按专业再分。
(2)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检测。研究生院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报送的检测论文进行“全文文字复制比”检测,并反馈检测结果;
(3)检测结果认定。导师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依照权限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做相应认定和处理。
各相关学院于6月21日前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认定处理汇总表》。
三、学位论文答辩
1. 工作流程
2. 答辩与学位申请材料提交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苏州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科〔2022〕70号)相关规定,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答辩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领域专家中选聘。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 2 人;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至少有 1位校外相应行(企)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学术地位较高、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答辩委员中选定,主持答辩工作。每个答辩组须配备专门的答辩秘书,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或答辩秘书,申请人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工作。
各学院须在答辩前3天将答辩安排表和答辩资格审核表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3. 材料及工作时间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档案号(20位)编排方式:毕业年份-毕业月份-学院代码-专业代码-专业通过答辩的人数-本人所在专业次序。其中,毕业年份为2023;毕业月份为07;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见附件;专业通过答辩人数、本人所在专业次序由研究生秘书告知研究生。例如: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建筑学专业的第一个论文档案号:2023-07-01-081300-xxx-001,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类别(全日制)的第一个论文档案号:2023-07-02-085700-xxx-001,艺术学院艺术设计领域(非全日制)的第一个论文档案号:2023-07-10-135108-xxx-F01(“-”请不要省略)。
(2)在学位论文终稿纸质稿中,须加入答辩情况页,放在论文独创性声明之后,答辩情况页须在系统中打印。
(3)研究生需在7月14日前将归档电子版学位论文(PDF版)自行上传至研究生系统(电子版论文不需放置答辩情况页,命名格式:学号+姓名,如1911021001张××),完成上传后方可发放学位证书。论文电子稿必须与论文纸质稿一致,否则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4)各学院须以专业为单位于7月14日11:00前将学位申请书(2份)和学位论文(2份)、科研情况统计表(1份)、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1份)交研究生院。
3. 学位论文抽查检测
研究生院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苏科大研字〔2022〕5号)相关规定对各学院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检测,并依权限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做相应认定和处理。
四、学位授予资格审定
1. 研究生院将对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公示;
2. 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附件:2023年上半年第二批拟毕业(申请学位)相关工作材料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