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苏州科技大学章程》、《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规划学校的学科设置、调整以及建设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科专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科专委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为7人以上的单数。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科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科专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科办,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学科办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科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专委会主任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具体事项协助学科专委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科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有关学科建设及管理的各项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科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科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科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科专委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科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八条 学科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科专委会会议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专委会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专委会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岗位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专委会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委会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科专委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专委会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科专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的学科发展总体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设置调整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招生的学术标准;
(四)审议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研究生学历教育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议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六)对外推荐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七)就学校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科专委会以全体委员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学科专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学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列席。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可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科专委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科专委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科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异议和申诉。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可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五条 经学科专委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一般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科专委会主任签批形成会议纪要。经学科专委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学科专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需保密事项,未经许可,不得传播扩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科专委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科专委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科专委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解释权在学科专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