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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信息

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2年4月)

发布者:  时间:2022-04-27 10:08:53  浏览:

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苏州科技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需要,学校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述职并接受评议。如2/3以上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主任委员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校长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按上述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增设、变更或删减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十条 各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职能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的学术事务。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需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不向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六)接受培训或自觉学习和领会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学校研究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岗位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届内出现空缺或人员组成结构调整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建议名单,报学校审议通过。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下列事项: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

(四)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审定各专门委会提交决策的事项;

(二)对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提出宏观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三)对有关质询、异议事项作出复议和结论;

(四)确定每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五)对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议题和报告;

(三)协调安排相关工作会议;

(四)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五)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采用通讯投票方式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或者咨询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提交给学校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专门事项授权专门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或咨询做出的决议;若有重大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定或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对审定或评定的事项若有重大异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的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时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苏科大[2018]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