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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信息

苏州科技大学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指导性规程(2022年4月)

发布者:  时间:2022-04-27 10:27:54  浏览:

苏州科技大学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指导性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加强学术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性规程。各学院(部)依据本指导性规程制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二条 苏州科技大学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分委员会根据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部)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分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分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7人以上的单数。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秘书1名。

第五条 结合学院(部)学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分委员会人数和副主任人数。

第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人选,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经学院(部)行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由学院(部)聘任。

第七条 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分委员会副主任由分委员会主任提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分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分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具体事项协助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外聘专家须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审议通过。

第三章

第十条 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了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原则上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部)学术事务及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分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分委员讨论的需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不向分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六)接受培训或自觉学习和领会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分委员会会议全体讨论,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分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分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岗位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分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分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视情况可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主要职权为: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部)发展战略,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发展规划;

(二)审议或审定学院(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或审定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办法中的学术评价标准;

(四)审议或审定学院(部)相关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审议或审定学院(部)相关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六)评定各类对外推荐的科研基金项目、人才培养计划、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对学院(部)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学院(部)认为需要分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或咨询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托分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或咨询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受理本学院(部)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分委员会讨论确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再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分委员会经复议做出的处理决定仍存有异议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会议形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分委员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到所有与会委员,经与会委员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分委员全体会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分委员会主任批准。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分委员会,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免除其分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可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分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或者咨询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分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异议和申诉。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分委员会主任同意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提交给学院(部)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经分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通过。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对审定或评定的事项若有重大异议,可要求分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经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经分委员会咨询的事项,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决定时参考。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部)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性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